我對財務造假深惡痛絕,那些造假公司獲得投資者支持,進而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,但又在財務數字裏藏貓膩,欺騙投資者,實在不可原諒。近幾年,資本市場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,但仍有造假者想著各種法子逃避監管。怎樣才能從根源上鏟除財務造假的土壤呢?
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的毒瘤,監管部門一直在探索構建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係,財產罰+資格罰並用,行政、刑事、民事追責力度齊上,對財務造假者重拳出擊。未來,打擊財務造假力度還會更大,不僅罰“首惡”,還懲“幫凶”,推動市場環境持續淨化。
過去幾年,隨著市場的發展,財務造假手法隱蔽性更強,越來越複雜,有的業績變臉,財務“洗澡”;有的虛構貿易,通過供應鏈金融、商業保理和票據交易等“空轉”“走單”,甚至形成了相互依存、互為鏈條的造假“生態圈”。從千億白馬到行業龍頭恒大地產,這些看似業績優秀而備受青睞的“領頭羊”,直到證監會調查那一刻,才被揭開遮羞布,原來都是通過財務造假、會計兩本賬虛構出來的“鏡花水月”。
要切斷財務造假利益鏈條,破除造假“生態圈”。全國人大代表、北京證監局局長賈文勤建議,增加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責依據,通過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釋明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民事、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,完善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協同處置機製,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有效的聯合懲戒。
從過往案件查處情況來看,上市公司的客戶、供應商、合作方、中介機構等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多發,呈現出主體多元化、形式多樣化、手法專業化的特點,涉及範圍廣、領域多,且配合方往往不屬於證監會監管對象,發現、查處難度加大,給打擊財務造假造成了困難,有必要加大對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打擊力度,遏製配合造假行為,對證券市場“看門人”打瞌睡,甚至為虎作倀等行為“零容忍”,給上市公司的第三方戴上“緊箍”。
除了打擊造假全鏈條的參與者,還得繼續加大對造假者的懲戒力度。全國人大代表、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提出,要完善刑法中關於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的量刑條款,明確對主從犯的區分和量刑標準,將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納入量刑範圍,欺詐發行罪應納入“金融詐騙罪”範疇,最高刑提高至無期徒刑,並大幅提高罰金標準,引入民事賠償機製,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。
國際市場上,美國安然公司財務造假及其毀滅性後果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,重典治亂方能從根源上杜絕違法成本低、“入罪難”等問題,讓財務造假難以遁形,促市場生態風清氣正。
在依法嚴懲的同時,依責嚴防也必不可少,有必要通過完善“吹哨人”製度、發揮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和獨董反舞弊職能、提高內部人舉報獎勵金額等方式,全麵擠壓財務造假的生存空間,讓造假者罪無可逃,讓“害群之馬”遠離資本市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