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被騙入傳銷組織為自保刺死人,檢察機關:正當防衛

11月27日,最高檢通報了六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,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製度的法律適用。其中一則典型案例顯示,一名男性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帶至傳銷窩點。為自保,高某波當場揮刀刺死一人,並致另外2人受傷。對這起案件,當地檢察院認定為正當防衛,且防衛人的防衛行為也未超必要限度,因此不予起訴。

因“談戀愛”被騙入傳銷組織

當事人為逃離傳銷組織,揮刀刺死一人

這場正當防衛案例,緣起於一場當事人的“戀愛”被騙經曆。

根據最高檢通報內容顯示,2018年3月5日上午,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,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。

根據傳銷組織安排,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一房間後,被郭某某、繆某某、張某某、劉某某四人要求交出手機,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。四人便按照控製新人的慣例,上前將其抱住,搶走其眼鏡。

眼見高某波情緒激動,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隨即進入房間,幫助控製高某波。隨後,孟某某搶走高某波手機,而安某某則用言語嗬斥、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。見高某波仍不配合,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房間共同控製高某波,要求高某波紮馬步,並推搡高某波。

在被逐步控製過程中,高某波為了自保,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,要求上述施害者離開。看到高某波拿刀這一行為,安某某、張某某便立即上前搶刀,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製高某波。衝突過程中,張某某抱住了高某波的左手臂,郭某某也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。為了反抗,高某波持刀揮舞,在刺傷安某某、張某某、梁某某等人後,便逃離現場。

一場爭鬥後,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經鑒定,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髒破裂死亡;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,損傷程度為輕微傷;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,損傷程度為輕微傷。

當地檢察院:

高某波防衛行為未超必要限度,不予起訴

2018年3月6日,上述案件由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立案偵查,而高某波則涉嫌故意傷害罪,並被采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。同年5月16日,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
在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後,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,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意圖,客觀上麵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,雖造成一人死亡、二人輕微傷的後果,但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,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,屬於正當防衛,依法不負刑事責任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於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。

最高檢:

不應苛求防衛人采取與不法侵害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

對這起典型案例,最高檢分析認為,在判斷防衛是否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”時,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。最高檢方麵提出,通過綜合考量,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、明顯過激的,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。反之,不應認定為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”。

這起典型案例中,最高檢分析指出,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,麵對多人非法限製其人身自由、對其圍攻,強製其加入傳銷組織,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,持刀反擊,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、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,但從防衛人麵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,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。

同時,最高檢還表示,近年來,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,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、搶劫、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,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,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。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,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,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。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,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;有利於震懾犯罪,遏製傳銷犯罪的蔓延;有利於弘揚正氣,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。

徐仲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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